判準不是誰出口,是誰決定包裝長什麼樣。
法規定義的「製造商」涵蓋兩種人: ① 實際製造包裝的人 ② 委託設計或製造,並以自己名義或商標行銷的人
第二項是關鍵,也是最多人搞錯的地方。出錢買的人不一定是決定包裝長什麼樣的人。
三種常見情境: • 包裝是供應商自己的設計、自己的品牌,原封出口 → 供應商簽 • 包裝是使用者指定規格,或印使用者/其客戶的品牌,或使用者收貨後重新包裝 → 使用者自己簽 • 使用者自己上的棧板、纏膜、集合外箱 → 使用者自己簽(最容易漏掉的一項)
同一家公司常常三種都有,必須分線處理,不能全公司一套設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