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令總覽 › 台灣制度 › 貿易管理與進口開放 › 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
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
台灣對不實申請或使用產證加重處罰的原則
目前走到
2020 台灣經濟部國貿局修正「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」,擴大處罰範圍並加重罰則,不實申請產證不論有無使用皆按張數處罰
接下來
沒有報導過的預定事項
依《貿易雜誌》各期報導整理,不是即時狀態;日期與內容以原文和官方公告為準。
里程碑
- 2020
修正台灣經濟部國貿局修正「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」,擴大處罰範圍並加重罰則,不實申請產證不論有無使用皆按張數處罰
雜誌怎麼寫這條法令依刊出時間新到舊;點標題讀公會原文
- 2022-05 · 第 371 期 · 特別企劃違規轉運與 原產地規則面面觀
本文說明在美中貿易戰與反傾銷案件增加的背景下,藉第三地轉運、簡單加工或假產證規避高關稅的問題日益突出,並提醒台灣出口商留意原產地認定與違規轉運風險。作者介紹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對實質轉型多採個案認定,以及太陽能電池與模組的特定產地規則;也整理台灣關務署對陸貨經台轉美的風險控管,與貿易局對不實產證按張數計罰的加重罰則。對進出口業者而言,洗產地不僅面臨高額罰鍰與刑責,還可能使進口國提高對台灣整體出口的查驗,甚至引發反規避調查。